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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辅导第十二章12


  第十二节 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方企业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三)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联申报管理

  了解:关联关系具体判定标准:教材8项

  三、同期资料管理

  1.了解准备资料内容(5项):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四、转让定价方法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方法

含义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2.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3.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4.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5.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例题】甲公司申报以25万元从境外关联公司购入一批产品,又将这批产品以22万元转售给无关联公司。税务机关可按其转售给无关联公司的价格减除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该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假定该公司合理的销售毛利率为20%。计算该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该公司转售此批产品的合理进货价格=22×(1-20%)=17.6(万元)

  税务机关可按这一价格调整该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进货价格。

  应纳税额=(22-17.6)×25%=1.1(万元)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1.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2.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1.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2.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一)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二)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三)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四)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八、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50%(12.5%)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九、资本弱化管理

  (一)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十、一般反避税管理

  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一)滥用税收优惠;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港避税;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十二、法律责任

  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

  A.逾期偿还贷款的银行罚息

  B.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C.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整,对补税税额按国务院规定加收的利息

  D.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建造发生借款的利息支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只有逾期偿还贷款的银行罚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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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0 22:00:21【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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