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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重点(二)


2012年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重点(二)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对象:增值额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货物,按13%的税率计算。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代垫运输费用

  (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策性基金或行政事业型收费

  (4)收取的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税率)

  3.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行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税法规定的标准以下的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

  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据以计税,如果没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①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②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人出口货物――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008年11月5日通过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举例:A委托D帮他加工化妆品,A是委托方,D是提供加工一方,A应该交消费税。A应交税给国家,但消费税实行代收代缴。A要把加工费给D,同时D把A应交的消费税一并交给D。D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D要就他找A收的加工费来交增值税。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方式。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纳税人。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批发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也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客车等子目)、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费税税率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①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②含增值税销售额应当进行价税分离: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外,其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均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人入股和抵偿债务,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除①外的,应当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分别规定为:

  ①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1日、3日、5日、10日、l5日或者1个月。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l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更新时间2023-02-20 21:46:20【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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