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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复习 第四章 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第四章
第四章、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1、进出口合同的条款
掌握:
◇  进出口合同中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运输保险、支付、商疫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约定惯例、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2、交易磋商
了解:
◇  交易磋商的内容和主要过程
3、合同的订立
了解:
◇  书面合同的作用、形式、内容
4、合同的履行
了解:
◇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及没环节应完成的业务内容
第一节 进出口合同的条款
一、品质条款
 1.商品品质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商品的交易,首先要明确交易的具体商品名称和质量。商品名称和质量,简称为品质。
品名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主要条款之一。品名条款首先要列明商品的名称。有的商品,如有需要,也可概括性地描述其有关的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也有的包括商品的具体品质规格,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品名条款和品质条款的合并。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grade goods)是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通常用甲、乙、丙、丁;1、2、3、4;大、中、小等表示。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避免争议,便于合同的履行,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列明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标准化,作为产品品质评定和检验的依据,标准可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多项。有些商品习惯于标准买卖,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4)凭说明书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技术密集型产品如机器,电器,仪器,仪表,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大型成套设备等,因其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严格,安装、调试、使用、维修保养都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性能要求,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按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成交,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和图样的要求。但由于对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较高,有时同说明书和图样相符的产品,在使用时不一定能发挥设计所要求的性能,买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商标(trade mark)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商标可以是文字、字母和数字,或文字、字母和数字的组合。构成商标的可以是图画、符号、立体标记(例如商品的形状和包装)、有声标志(例如音乐声或声音),也可以是香味或用作区别性特征的颜色。
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起的名称。品牌可以通过产品的质量、价格、知名度、档次、包装及广告来展现,它是多方位体现产品和企业的一种标志。进一步讲,品牌是由消费者主导、由企业创建与维护、通过产品和消费来表达的一种复杂而独特的商业关系与符号。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多个或所有产品。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the name of origin)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货物,特别是农副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和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在品质具有其它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品质。如我国的“嘉定大蒜”,“四川榨菜”等。
二、数量条款
1.商品数量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主要条款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也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
2.数量条款的约定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量条款的内容及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
(1)溢短装(more or less clause)
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按照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若干数量(增减幅度以数量的百分比表示)的条款,称为溢短装条款。
(2)约量(about circa, approximate)
    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大约”,“左右”,“近似”等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可以少交或多交约定数量的百分比。但国际上对约量的含义解释不一,有的解释为2.5%,有的解释为5%。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则认为,凡“约”,“大约”视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容易引起纠纷,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具体方法。某些商品,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则数量机动幅度是多少,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
三、包装条款
1.包装的含义和内容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商品生产完成后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的必要阶段。只有完成包装,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下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2.包装的分类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起到保护商品的作用和促销的功能。
 (1)运输包装
    对运输包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适应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要求,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的要求,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2)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通常又称小包装或内包装,是指直接接触商品、随商品进入零售市场,面对消费者的包装。这类包装除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更应具有促销的功能。
(3)条形码技术在商品包装上的应用
现代商品包装上还应印上条形码。
条形码是由一组配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它是一种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代码语言。
条码的应用有如下优越性:
1、可靠准确。根据有关统计资料,键盘输入平均每300个字符一个错误,而条码输入平均每15000个字符一个错误。
2、数据输入速度快。键盘输入,一个每分钟打90个字的打字员1.6秒可输入12个字符或字符串,而使用条码,做同样的工作只需0.3秒,速度提高了5倍。
3、经济便宜。与其它自动化识别技术相比较,推广应用条码技术,所需费用较低。
4、灵活、实用。条码符号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设备组成识别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和其他控制设备联系起来实现整个系统的自动化管理。同时,在没有自动识别设备时,也可实现手工键盘输入。
5、自由度大。识别装置与条码标签相对位置的自由度要比OCR[1]大得多。
6、设备简单。条码符号识别设备的结构简单,操作容易,无需专门训练。
7、易于制作。条码标签易于制作,对印刷技术设备和材料无特殊要求。 [1] 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光学字符识别)的缩写,是指将文字材料通过扫描仪输入作为计算机图像文件,通过软件识别为中文或英文内码,然后进行文字处理。由于手写体的随意性太大,目前OCR主要限于印刷文字的识别。
现代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条形码,在国际上通用的有两种:一种是UPC码(统一产品代码),有美国和加拿大组织的统一编码委员会(Universal Code Council—UCC)编制;另一种是EAN码,由英、法、德等欧共体12国成立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European Article Number Association——EAN)编制。虽然在1981年,EAN改名为国际货品编码协会(International Article Number Association),但仍保留原简称。
厂商应根据需要选择申请适宜的代码结构,遵循三项基本的编码原则,即惟一性原则、无含义性原则、稳定性原则编制商品标识代码,这样就能保证商品标识代码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惟一的、通用的、标准的,就能作为全球贸易中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的关键字和“全球通用的商业语言”。
(4)RFID射频识别技术的应用
条形码技术在1949年开始真正推广应用,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在现代社会里条形码已无处不在。然而,随着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的兴起,这种电子标签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并将最终取代条形码的使用。
1、RFID工作原理和系统组成
RFID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的缩写,即射频识别。 最基本的RFID系统由三部分组成:①标签(Tag):由耦合元件及芯片组成,每个标签具有唯一的电子编码,象条形码一样附着在物体上来标识目标对象;②阅读器(Reader):读取(有时还可以写入)标签信息的设备,可设计为手持式或固定式;③天线(Antenna):在标签和读取器间传递射频信号。
电子标签中一般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在实际应用中,电子标签附着在待识别物体的上面。阅读器通过天线发送出一定频率的射频信号,当标签进入磁场时产生感应电流从而获得能量,这时阅读器即可无接触地读取并识别电子标签中所保存的电子数据,从而达到自动识别体的目的。通常阅读器与电脑相连,所读取的标签信息被传送到电脑上进行下一步处理。
RFID标签可分为被动标签(Passive tags)和主动标签(Active tags)两种。主动标签自身带有电池供电,读/写距离较远,同时体积较大,与被动标签相比成本更高,也称为有源标签。被动标签自身不带有电池,由阅读器产生的磁场中获得工作所需的能量,成本要比主动标签低很多,并具有很长的使用寿命。被动标签比主动标签更小也更轻,读写距离则较近,也称为无源标签。
2、RFID技术使用的优点
条形码是一种应用非常广泛的自动识别技术,但RFID与之相比优势非常明显,具体体现如下: 
不需要光源,甚至可以透过外部材料读取数据;
标签芯片与自带天线全封闭、防尘、防水、防静电,不怕弯曲,能在恶劣环境下工作;
具有小、薄、柔韧性、可植入多种材料内部的特性,能够轻易嵌入或附着在不同形状、类型的产品上;
读取距离更远;
可以写入及存取数据,与条形码打印相比写入时间更少;
标签的内容可以动态改变,反复使用(擦写10万次,读无限次);
读取快速,一次可同时识别几十甚至上百个标签;
标签的数据存取有密码保护,电子标签其复制难度高,安全性能高;
使用寿命长:无机械磨损,无机械故障,不怕恶劣环境。
可以对RFID标签所附着的物体进行追踪定位。
3.商品运输包装的标志
为了在商品的储运中易于辨认,在运输包装的外面书写、压印、刷制一定的图形、文字和数字,就称为商品运输包装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收,发货人的代号;
    件号,批号。
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
    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指示性标志主要用于易碎、易损、易变质的商品运输中。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国际铁路货运会议分别制定了包装储运指示性标志,建议各国采用。
(3)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品,有毒物品,腐蚀性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货物和有关人身的安全。
 4.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采用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是国际贸易中习惯的做法之一。
(1)定牌、无牌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商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但是这些产品大多不是这些商家自行组织生产,而是从世界各地采购而来。
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卖方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它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如供印染用的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装用的呢绒和绸缎等。其目的主要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国外有的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向出口商订购低值易耗的日用消费品时,也有要求采用无牌包装方式的。
 (2)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
定牌中胜是指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采用中性包装,是国际贸易中的常用的一种习惯做法。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在定牌出口贸易中,要特别注意买方指定商标的合法性,防止发生商标侵权事件发生。
5.包装条款的约定
(1)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2)包装材料的提供和包装费用的承担
(3)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和“习惯包装”之类含糊不清的术语。
(4)运输标志的确定
按照国际惯例,运输标志一般由卖方确定。但如买方要求由他指定运输标志,卖方一般也可接受。这种情况下,要在合同订明买方提出运输标志的最后期限,如买方逾期,则有卖方决定。
四、价格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或总金额(total amount)两项基本内容。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项内容。例如,US$150 Per Metric Ton CIF New York(每公吨150 美元CIF纽约)。总值或总金额是单位和数量的乘积,也就是一笔交易的货款总金额。总值所使用的货币必须与单价所使用的货币一样。总值除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外,一般还用文字表示。
 1.作价办法
(1)固定价格
    这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作价办法。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它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如果所交易的商品价格波动不定,商品市场变动频繁,则不适用固定价格。
(2)非固定价格
    暂定价格
    即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
    暂不作价
在合同中只规定作价方式和作价时间,具体价格留到以后商谈时再定。
    有时也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的作法,或是分批作价的办法,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定下来,余下部分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再作价。
2.佣金与折扣
佣金(commission)
佣金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中间商)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表现为出口商付给销售代理人、进口商付给购买代理人的酬金。因此,它适用于与中间商所签订的合同含佣价。
佣金分为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是指佣金在价格条件中标明或在附注中表示出佣金率。暗佣是指双方在洽谈交易时,对佣金的给予已达成协议,但却约定不在合同中表示出来。这种情况下的价格条款中,佣金由一方当事人按约定另付。
关于计算佣金的公式如下: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佣金=含佣价×(1-佣金率)
折扣(discount)
折扣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优惠。折扣通常在规定价格条款中,用文字明确表示出来。例如:每公吨1000美元CIF纽约包括3%折扣(US$ 1000 per M/T CIF New York including 3% discount)。
折实价=原价×(1-折扣率)
五、装运条款
1.运输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运输方式很多,其中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各种运输方式,而每种运输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经营方式。
 (1)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ation)
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时间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班轮运输的费率也相对固定。
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carriage of goods by chartering)是相对于班轮运输的另一种海上运输方式,其既没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而是按照货源的要求和货主对货物运输的要求,安排船舶航行计划,组织货物运输。因此,租船运输又被称为不定期船运输(tramp Shipping)。
租船通常是指包租整船而言,大宗货物一般都采用租船运输,租船方式主要包括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前者,是指按航程租赁船舶,后者,是指按期限租赁船舶,不论是按航程或按期限租船,船、租双方都要签订租船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ation)
    铁路运输是仅次于海运的一种主要的运输方式。铁路运输的运行速度较快,载运量较大且在运输中遭受的风险较小,它一般能保持终年正常运行,具有高度的连续性。办理铁路运输手续比海洋运输简单。
(3)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ation)
航空货物运输是指利用飞机运送进出口货物,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航空运输速度快,运行时间短,安全性高,货物中途破损率小,节省包装费、保险费和存储费,不受地域限制,可以通往世界各地,适合运输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但航空运输运量有限,运费较高。
 (4)邮包运输(parcel post transportation)
    邮包运输是通过邮局寄送进出口货物的一种简便的运输方式。邮包运输,手续简便,费用也不太高,但运量有限,故只能用于运输量轻和体积小的商品,每件邮包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度不得超过1公尺。邮包运输适用于运送量轻体小的物品,如设备的零部件,精密仪器,药品和急需的零星商品。
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了邮政运输协议和邮电协定,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货物的邮包运输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5)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多式联运是指利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完成某项运输任务。它包括陆海联运,陆空联运和海空联运等。在国际间进行的这种联运,称为国际多式联运。由于集装箱最适于多式联运,故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国际多式联运也迅速发展起来。在国际贸易中,开展以集装箱运输为主的国际多式联运,有利于简化货运手续,加快货运速度,减少货损货差,降低运营成本和节省运输费用。
(6)其它运输方式
我国同相邻国家的少量进出口货物以及内地同港、澳地区的部分进出口货物是通过公路运输的,同我国有河流相通连的国家,也有少量进出口货物是通过河流运输的。此外,我国到朝鲜的石油,一般采用管道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很多,在实际业务中,我们应根据货物特性,运量大小,距离远近,运费高低,风险程度,任务缓急及自然条件和气候变化等因素。审慎选用合理的运输方式。
六、运输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各种风险而遭致损失,为了保障货物在受损后能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1.海上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海上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由于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或费用损失。这里所指海上运输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业界又称为海难,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这些风险所指的大致内容如下:


    1、自然灾害。所谓自然灾害,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火上爆发以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海上意外事故。海上意外事故所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它类似事故。
(2)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海损按货物损失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ss)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按货物损失的性质区分,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3)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两种。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在海运中遭受承保风险后,虽然尚未达到完全灭失状态,但完全灭失是不可避免的。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4)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途中,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直接造成特殊损失和支付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推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承运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其损失仅由受损方单独负担。
(5)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它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类:
    一般的外来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运输途中由于偷窃(theft Pilferage)、短量(shortage in weight)、破碎(breakage)、雨淋(rain damage)、受潮受热(sweating and/or heating)、串味(taint of odour)、沾污(contamination)、渗漏(leakage)、钩损(hook damage)、锈损(rusting)、碰损(clashing)和短少及提货不着(short delivery and non-delivery)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特殊的外来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管制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
2.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保险公司通常在其签发的保险单中列有各种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承保货物遭受损失时的责任范围。这种对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所作的规定,一般称为保险险别。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各国保险组织都分别有自己的保险条款。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缩写为IC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各种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缩写为CIC)。
七、支付条款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主要涉及支付工具、付款时间、地点及支付方式等问题,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必须对此取得一致的意见,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以现金结算货款使用较少,大多使用非现金结算,即使用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贷工具来进行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结算。票据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在国际贸易中,作为货款的支付工具有货币和票据,而以票据为主。
八、商品检验检疫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易的商品,一般都要经过检验检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检疫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时间与地点、复验期限与复验地点、检验检疫机构与检验检疫证书以及检验检疫标准与方法等内容,这些内容都要在合同中订明。
九、索赔条款
索赔(claim)是指交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也称“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要求给予损害赔偿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引起索赔事件,根据损失的原因和责任的不同,索赔有3种不同情况:凡属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如系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向承运人索赔;如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则向责任方提出索赔。本节介绍的,仅限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而引起的索赔。
    对受损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予以受理并进行处理,称为理赔。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受损方而言,称作索赔,对违约方而言,称作理赔。
十、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并非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有关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的责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对哪些事故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享有何种程度的免责,应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作出相应的约定。
十一、仲裁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如期履行合同,会引起交易双方间的争议。谋求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有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四种。
 友好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最妥善的方法。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取得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
调解(conciliation)是在争议双方自愿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居间调停。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好办法,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
在友好协商和调解难以达成协议,可诉诸法律。但诉讼(litigation)往往旷日持久,费用昂贵。
    仲裁(arbitration)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自愿将争议和纠纷交由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解决纷争的方法。
第二节 交易磋商
一、交易磋商的内容
交易磋商的内容,通常包括上述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既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价格、支付、保险、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条件。其中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价格和支付六项常常被视为主要交易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也是进出口交易磋商的必谈内容。而保险、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条件,涉及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问题或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并非合同成立不可或缺的内容,往往被视为一般交易条件。一般交易条件,事先就印在合同格式的正面下部或背面,双方若无异议,就不必逐条磋商。
 二、交易磋商的环节
    交易磋商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4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1.询盘(inquiry)
询盘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购买(或出售)商品的而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询问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询盘的内容可以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人把询盘称作询价。
在国际业务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作出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这种询盘实际上属于邀请发盘。邀请发盘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其目的在于使对方发盘,询盘本身并不构成发盘。
询盘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询盘,可直接向对方作出发盘。
2.发盘(offer)
(l)发盘的含义及性质
发盘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购买(或出售)商品的而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提出有关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肯定表示。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称为要约。一项发盘发出后,对发盘人便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对方完全同意发盘内容,并按时答复,表示接受,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交易达成。
(2)发盘的形式
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由卖方向买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由买方向卖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buying offer,又称为递盘(bid)。在实际业务中,发盘大多是由卖方提出。
(3)发盘的构成条件
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
2、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
3、内容十分确定。
4、送达受盘人。
(4)发盘的有效期
凡是发盘,都有有效期。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发盘供受盘人接受的期限,也是发盘人对发盘承受约束的期限。这一含义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盘人在发盘承有效期内受约束,即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内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发盘人承担按发盘条件与之签订合同的责任;二是指超过有效期,发盘人将不再受约束。发盘的有效期,即是对发盘人的一种限制,也是一种保障。
(5)发盘的撤回
“撤回”是指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亦即尚未生效之前,由发盘人将其取消。《公约》第15条(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发盘尚未生效的基础上的。对一项尚未被收到还未生效的发盘,原定的受盘人无权向发盘人提出任何主张,因为根本不存在法律应予保护的“可期待之物”。可见“撤回”的实质是阻止发盘生效。在实际业务中,发盘的撤回只有在使用信件或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方可适用。因为,使用信件或电报发盘,从信件投邮或电报交发到信件或电报送达收件人有一段时间间隔。这样,如发盘信件投邮或电报交发后,发盘人发现市场情况有重大变化或发盘内容有误,可采用快速通信方法(如电话、电传),在发盘信件或电报送达前,通知受盘人撤回发盘。如果发盘系使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发出者,因这些信息随发随到,就不存在撤回发盘的可能性。
(6)发盘的撤消
“撤销”则是指一项发盘在已经送达受盘人之后亦即已开始生效之后,由发盘人将其取消。
至于发盘的撤销问题,各国合同法的规定有较大分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发盘一般在被接受前的任何时候都准予撤销。英国法律规定,只有经受盘人付出某种对价要求发盘人在一定有效期内保证不撤销的发盘属于例外。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凡是由商人以书面形式作成的发盘,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未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在合理期限内不得撤销,但无论如何不超过三个月。
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发盘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德国民法典》明文规定:订有具体有效期的发盘,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未规定具体有效期的发盘,按通常情况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
《公约》协调和折中了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在16条中规定:①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可以撤销。②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或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7)发盘的失效
发盘在被接受之前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并可在一定条件下于任何时候被终止。发盘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失效:

a、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在有效期内如未被受盘人接受即失效;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在合理期限内未被接受亦失效。
b、受盘人表示拒绝或还盘。只要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拒绝或还盘,虽然规定的有效期尚未满期,发盘也告失效。
c、发盘人对发盘依法撤回或撤销。
法律的实施。发盘还可因法律的实施而终止。例如,发盘可由于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如破产、死亡或精神失常),或因特定标的物的毁灭而失效。如在发盘人发盘后,政府宣告发盘中的商品禁止进口或禁止出口,该发盘即因进口或出口禁令的实施而失效。
3、还盘(counter-offer)
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完全同意发盘内容而提出修改意见或变更交易条件的一种口头或书面表示。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上讲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
 4、接受(acceptance)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时限内,无条件同意发盘内容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
发盘一经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一、书面合同的作用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3.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按CIF或CFR条件成交的合同较多,货款收付按信用证支付方式为主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制单、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等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运(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
二、进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进口货物,大多数是按FOB条件并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按此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基履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接运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验收与拨交货款和办理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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