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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知识点第二章第三节(1)


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知识点第二章第三节(1)

第三节 股东机构

一、股东概述

(一)股东的含义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法定权利的人。

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据此而拥有所有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据此而享有所有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二)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除发起人外,任何在公司设立时或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同一般股东相比,发起人股东在义务、责任承担及资格限制上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发起人股东除了要承担办理公司设立事务的义务外,还要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为加大发起人责任,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损害公司、股东、第三方利益,《公司法》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行为作了限制,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发起人要对公司设立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因而其资格限制要严于一般股东。一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二是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三是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必须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既包括自然人股东,也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出资组建公司或继受取得出资、股份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也可以通过出资设立公司或继受取得其他公司的出资、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在我国,可以成为法人股东的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和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

(三)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股东,其具有下面几个特点:其一,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必须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为取得股份或股权,必须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根据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出资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其二,股东作为出资人是公司资本的提供者。公司是由股东出资形成资本,并以该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即公司的资本总额。正是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资本,构成了公司法人财产,也正是这种公司法人财产构成了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形成独立法律人格的物质前提和基础。其三,股东作为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股东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和依据,任何人要取得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必须履行出资义务。正是股东的出资行为,使其获得了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实质上的所有者,既要获得投资收益,又要承担投资风险,是公司经营的受益者和风险承担者。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股东是典型的投资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资主体。公司是盈利性组织,公司的盈利性不但要求公司必须进行经营活动以取得盈利'而且要求公司向其所有者——股东分配盈利。股东投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和回报,股东向公司投资就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股权投资同债权投资相比,虽然投资风险较大(回报顺序在债权人之后,且回报及回报率不确定),但由于其收益由公司业绩决定,具有不受限制的扩展空间,因而是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投资选择。公司的经营结果同股东利益最为密切,股东是公司经营利益的最大受益人。

其二,股东既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公司经营的最大风险承担者。相比之下,债权人、员工同公司经营的利害关系、风险程度都要小一些。债权人的债权一是内容确定(本金、利息、偿还期限等确定),二是清偿优先于股东的权利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公司职工的工资债权一是确定,二是不仅优先于股权而且优先于普通债权。股东权实现的不确定性(是否有、有多少股利不确定)、劣后性(股利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劣后于普通债权、职工债权),决定了股东是公司经营风险的最大承担者。

3.股东享有股东权

股东享有股东权是股东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是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公司是在股东出资基础上形成的法人组织。股东将出资交给公司后,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为股东权,股东依其出资(持股)份额对公司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广义的股东权是股东对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狭义的股东权即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获得财产收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除无限公司股东、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外,公司股东均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此'各国《公司法》几乎无例外地作了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从各国的《公司法》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公司是公司债务的直接承担者,公司要以其自身的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财产承担债务责任,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公司股东不是公司债务的直接承担者,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责任。

5.股东平等

股东平等指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股东的权利

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享有权利。股东的权利构成了狭义股东权的内容,股东权利的确认是各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除在总则部分明确股东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外,还对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了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会的出席权、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力的场所。参加股东会并对股东会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股东行使自益权、参加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提议权和提案权。为了使股东更好地通过股东会行使股东管理公司的权力,公司法还赋予股东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和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3)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管理者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股东还享有董事、监事的被选举权,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就可以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4)公司资料的查阅权。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之必须。因而《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力。

(5)公司股利的分配权。通过盈余分配获取股利是股东出资的收益权,是股东权的核心,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分配股利。

(6)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公司解散时,股东有权对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获取自己应得份额的公司剩余财产。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当依法进行,剩余财产应按股东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7)出资、股份的转让权。股东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以收回对公司的投资。股东转让出资、股份应依法进行,遵守法律的相关限制条件和程序。

(8)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9)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公司依法增加资本时,公司的原有股东对新增资本、新发行的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

(10)股东诉讼权。股东诉讼权既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股东权有效行使的保证和救济措施。股东享有直接诉讼权,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股东还享有派生诉讼权,在公司权利受到侵害而公司(机关)怠于行使诉权时,有权以出资人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五)股东的义务

1.缴纳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义务是股东最重要的义务。这一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股东出资作为法定义务,构成了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股东出资义务作为约定义务,构成了公司章程和出资(认股)协议的重要内容。

第一,缴纳出资义务的内容。股东出资义务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和公司增资扩股时,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出资(认股)协议规定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程序交付认缴的出资。

第二,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法律、章程、协议规定的形式、数额、期限、要求缴纳出资,即构成了出资义务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成立之前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第三,不得抽回出资义务。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东违反该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以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通例。我国《公司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对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遵守公司章程应当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公司章程既可以对股东法定义务进行规定和具体化,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股东设定法定义务之外的义务。

4.忠诚义务

股东应当忠实地对待公司,积极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并避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的忠诚义务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禁止损害公司利益;二是考虑其他股东利益;三是谨慎负责地行使股东权力及其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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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09:44【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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