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基础知识(49)
票据的基础知识(★★★)
(一)票据的基本分类
(二)票据的付款期限
(三)票据当事人
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2.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3.
(四)票据权利、票据责任与票据行为
1.票据权利包括2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包括首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五)票据的特征和功能(了解)
1.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通过票据的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六)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1.须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的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4.其他记载事项: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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